根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要求,为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规范有序进行,特下发本须知。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须知ZD-BGS-008R4
一、目的
根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要求,为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规范有序进行,特下发本须知。
二、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所有按照CCAR-61 部及AC-61-FS-2016-20R1 颁发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的申请人及实施实践考试的委任代表。
三、实践考试标准
委任代表应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及实践考试一般程序执行实践考试,并填写《驾驶员实践考试工作单》。
四、实践考试一般程序
为取得民用无人机视距内驾驶员合格证的实践考试中科目实施顺序依次为:综合问答,实践飞行;为取得民用无人机视距内驾驶员合格证的实践考试中科目实施顺序依次为:综合问答,实践飞行,地面站;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中科目实施顺序依次为:实践飞行,综合问答。实践考试应由无人机管理办公室委任代表主持,考试时间与地点安排于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管理平台网站予以公布。
五、实践考试申请人应当符合的要求
1) 符合颁发所申请的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的年龄限制;
2) 在接受实践考试前 24 个日历月内已通过了必需的理论考试, 并提交协会给予的理论考试成绩单的复印件;
3) 申请人已经完成了必需的训练并取得了必需的飞行经历,于
考试日期前至少 5 个日历日,由训练机构按照《关于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开展训练工作的相关要求及规定》
(ZD-BGS-006R1)要求在管理平台上提交了考试申请,同时下载《无人机驾驶员考试登记表》并登记申请人信息,报至协会工作人员处;
4) 具有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的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已满足所申请合格证的飞行经历要求,且该授权教员在申请日期之前的 60 天内,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准备实践考试的飞行教学,并且认为该申请人有能力通过考试;
5) 实践考试成绩有效期自实践考试首项科目通过之日起,至 60 个日历日后止,申请人应在该有效期内通过实践考试;(如有效期内未通过实践考试,则实践考试所有科目成绩无效,需重新参加实践考试。)
6) 实践考试申请人已填写了现行的实践考试工作单,并签字确认;
7) 实践考试前,申请人须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或本人已经获得的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
8) 对于申请补考的申请人,除须满足以上要求外,还要求申请人携带上一次实践考试工作单,实践考试工作单下方须有训练机构盖章和具有相应等级教员的签注证明该申请人针对上次实践考试未通过的内容接受了必要的补充训练,具备能力
通过实践考试。实践考试补考日期与上一次相同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日期间隔最少为 14 个日历日。
六、文件的获取
须知中《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驾驶员实践考试工作单》及所述考试时间与地点安排均公布于无人机驾驶员管理平台网站,网址为http://uav.aopa.org.cn/。
七、修订说明
新增了四、实践考试一般程序:为取得民用无人机视距内驾驶员合格证的实践考试中科目实施顺序依次为:综合问答,实践飞行;为取得民用无人机超视距驾驶员合格证的实践考试中科目实施顺序依 次为:综合问答,实践飞行,地面站;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中科目实施顺序依次为:实践飞行,综合问答。
修订了五、实践考试申请人应当符合的要求:实践考试成绩有效期自实践考试首项科目通过之日起,至 60 个日历日后止,申请人应在该有效期内通过实践考试。(如有效期内未通过实践考试,则实践考试所有科目成绩无效,需重新参加实践考试。)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须知ZD-BGS-008R4
一、目的
为保证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理论培训和考试规范有序进行, 特下发本须知。
二、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所有按照CCAR-61 部及 AC-61-FS-2016-20R1 颁发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的申请人和对上述申请人实施理论培训的训练机构。
三、理论考试大纲
理论考试大纲 |
无人机驾驶员理论考试大纲(固定翼) |
无人机驾驶员理论考试大纲(直升机) |
无人机驾驶员理论考试大纲(多旋翼) |
无人机教员理论大纲 |
四、理论考试一般程序
理论考试应由协会指定的监考员主持,考试时间与地点安排将定期于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管理平台网站予以公布。
五、理论考试申请人应当符合的要求
5.1 理论考试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无人机航空知识教学人员提供的地面训练,为理论考试申请人实施理论培训的训练机构须:
1) 于开展培训工作前一个月 20 日之前向协会工作人员提交《训练机构培训计划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出现特殊情况如考试点报名人数≤50 人,则考试安排另行通知;
2) 于考试日期前至少 5 个日历日,由训练机构按照《关于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开展训练工作的相关要求及规定》
(ZD-BGS-006R1)要求在管理平台上录入考试人员信息并为其提交考试申请,同时下载《无人机驾驶员考试登记表》并登记申请人信息,报至协会工作人员处。
5.2 理论考试前,申请人须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或本人已经获得的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并携带:
1)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训练机构提供的训练结业证明;
3) 申请人本人的小二寸、近期、白底、免冠、正面半身证件照。
5.3 训练机构向协会提供的所有申请人信息须准确无误,因信息有误对考试工作造成的影响由训练机构自行承担。
5.4 对于尚未获得驾驶员合格证的人员,其参加理论考试时出示的身份证明须与其日后申请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时所持身份证明号码相符,否则其成绩不予承认。
5.5 对于申请补考的申请人,还要求申请人出示上一次理论考试
成绩单,成绩单下方须有训练机构盖章和具有相应等级教员的签注证明该申请人针对上次理论考试未通过的航空知识内容接受了必要的补充训练,具备通过理论考试的能力。补考日期与上一次同科目考试日期间隔最少为 28 个日历日。
六、理论考试科目和通过成绩
考试名称 |
考试大纲 |
时限 |
题目数量 |
通过分数 |
|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理论考试 |
无人机驾驶员理论考试大纲 |
120 分钟 |
100 |
视距内驾驶员 |
70 |
超视距驾驶员 |
80 |
||||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
教员等级理论考试 |
无人机教员
理论大纲 |
60 分钟 |
40 |
80 |
七、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7.1 根据CCAR-61 部第 37 条规定,在理论考试过程中申请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7.1.1 以任何形式复制或保存考试试题;
7.1.2 交给其他申请人或从其他申请人那里得到考试试题的任一部分或其复印件或扫描件;
7.1.3 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帮助;
7.1.4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全部理论考试;
7.1.5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未经监考员批准的材料或其他辅助物品;
7.1.6 破坏考场设施;
7.1.7 故意引起、助长或者参与本条禁止的行为。
7.2 根据CCAR-61 部第 245 条规定,对理论考试中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7.2.1 对于违反 CCAR-61 部第 37 条规定的申请人予以警告,申请人自该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驾驶员合格证及相关考试;
7.2.2 对于违反CCAR-61 部第 37 条规定的合格证持有人予以警告, 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飞行运行并交回其已取得的驾驶员合格证, 驾驶员合格证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驾驶员合格证及 考试。
八、文件的获取
须知中所述《训练机构培训计划申请表》、《无人机驾驶员考试登记表》及考试时间与地点安排、大纲均公布于驾驶员管理平台网站, 网址为http://uav.aopa.org.cn/。
九、修订说明
9.1 修订 5.1 条款,依据开展培训工作前训练机构提交的《训练机构培训计划申请表》,如考试点报名人数不多于 50 人,则考试安排另行通知。
9.2 修订 5.2 条款,理论考试申请人在考试前应携带申请人本人的小二寸、近期、白底、免冠、正面半身证件照。
9.3 修订六、理论考试科目和通过成绩,原驾驶员改为视距内驾驶员, 原机长改为超视距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