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省交通厅消息,《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琼交民航[2020]135号)已经省政府同意,于近日印发,并计划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海南省将结合本省实际,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规范民用无人机相关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其中具体在飞行申请方面,飞行计划实施者需在飞行前1日15时前,通过由海南金林通用航空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监管试验平台应当于飞行前1日21时前反馈批复结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者应当在起飞1小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申请放飞,获得放飞许可后方可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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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起草背景、民用无人机分类及无人机驾驶员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据海南省交通厅介绍,近年来,无人机制造业和无人机应用业发展迅速。海南省因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开展无人机产业发展具有巨大的优势和潜力。为着力解决当前海南无人机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推动海南省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着力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无人机服务,切实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服务体验,充分发挥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的作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厅开展了《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研究起草工作。该办法既是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建设的内容,也是平台运行的基础条件。由于无人机管理涉及军民航单位事权,且国家有关法规制度正在制定完善和陆续出台中,为尊重军民航单位事权和避免与国家新规定发生冲突,拟先按照规范性文件形式实施,待条件成熟时,再通过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法律效力。
根据《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以外的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等级。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按规定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办法》鼓励引导从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微型、轻型无人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管理办法》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做了要求,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具备熟练操控技能,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须取得执照的,应当取得并随身携带执照;保证所操控的民用无人机质量合格、状况良好,不得非法改装民用无人机或者改变民用无人机出厂飞行性能设置;遵守飞行管制部门对空域管理、计划申报、飞行管制的要求;对本人的操控行为负责。禁止在服用药物、饮酒等可能影响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操控民用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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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在管控空域飞行应取得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微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管理办法》要求,除微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微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以下空域划设为微型无人机管控空域,飞行应当取得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一)真高5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四)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
(五)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 3000 米范围的上方;
(六)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核电站、市县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八)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以及周边5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省道、国道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九)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管理办法》要求,除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以下空域划设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飞行应当取得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一)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核电站、市县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九)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十)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
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真高不超过30米,且在农林牧区域上方。
——无人机空域化设及查询
无人机空域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划设,由省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民用无人机空域划设相关情况,可在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查询空域相关信息。
03无人机飞行申报
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植保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小、中、大型无人机飞行均需申报飞行计划。飞行计划实施者需在飞行前1日15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监管试验平台应当于飞行前1日21时前反馈批复结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者应当在起飞1小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申请放飞,获得放飞许可后方可飞行。飞行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海南省交通厅介绍,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建设的具备监视和必要管控功能,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系统。其中,中国民航局无人驾驶航空器空管信息服务系统(UTMISS)作为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纳入海南通航飞行服务站运行管理体系,由海南金林通用航空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系统维护和运行(关于海南金林通航,见前文:通航混改|海南省国资委推介海南省金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用航空综合业务板块混改项目,面向全球引进1-3家战略投资者!)。从事无人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需按照中国民航局《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AC-93-TM-2019-01)的要求向UTMISS报送无人机实时飞行动态数据,可通过www.utmiss.com在线提交飞行申请并查看批复信息。
04名词解释
无人机: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航空器、自主航空器等。
空域保持能力:是指具有高度与水平范围的控制能力。
植保无人机:是指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可靠被监视能力和空域保持能力,专门用于农林牧植保作业的遥控航空器。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05《管理办法》亮点——科学分类 分级管理
将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等级。按等级进行不同的管控。
——释放空域 放管结合
进一步推进低空空域开放,划设了无人机适飞空域,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植保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飞行,均无需申报飞行计划。
——简化流程 一站式申报
为简化飞行计划审批流程,提高无人机飞行效率,在无人机管控空域内飞行的单位或个人,在飞行前按规定提交飞行计划申请即可,计划内容涵盖飞行地点、时间以及空域等信息,无需在提交飞行计划申请前再单独进行空域申请。
——国家试点,积累经验
《管理办法》是国家批复海南开展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建设的内容,也是平台运行的基础条件。依托平台探索无人机综合监管模式,形成可持续运行、可复制推广的成果,为国家制定相关法规和实现无人机综合监管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下面就让我们再来一起来学习下《管理办法》全文:
《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全文
以上便是《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的全部内容,该办法从无人机类型、驾驶员、空域及飞行运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至此,海南省也迎来了非常全面、规范的无人机管理,对于无人机安全而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